青海省出臺《辦法》加強考核指標準入退出管理
近日,青海省制定出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目標責任(績效)考核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設置考核指標既要認真對標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又要緊扣省委、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既全面承接國家高質量發(fā)展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又差異化體現各地資源稟賦、各單位崗位職責,確;A工作有落點,特色工作有體現。
《辦法》規(guī)定納入年度目標責任(績效)考核的指標必須明確指標設置依據,以及考核方式、賦分規(guī)則等要素。指標內容必須是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對推動和服務全省生態(tài)保護和高質量發(fā)展具有較強的導向、引領作用。設置指標應選取代表性強、目標可量化、任務可分解的關鍵核心內容,并根據各地各單位功能定位、職責任務等,因地制宜差異化設置。考核指標應突出操作性和可考性,須有準確的數據來源,同時要科學合理設置指標監(jiān)測、評價周期。
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或未明確要求列入考核的,與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內容、中心工作結合不緊密、不符合高質量發(fā)展要求的,不符合基層減負要求的,簡單以工作留痕、機構設立、臺賬記錄作為考核評價內容等八種情形一律不得納入考核。同時,對不適應高質量發(fā)展要求或不符合基層工作實際的指標,定量指標無考評標準或年度考核時無法提供準確數據的指標,以及目標任務為階段性工作且已完成或目標值已達到峰值的考核指標一律作退出處理。
此外,考核指標設置按照指標動議、意見征詢、分解審核、領導審閱、會議審定五個步驟確定。對年度考核指標的運行,要明確指標調整情形,對因政策重大調整、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確需調整的,應按規(guī)定程序報請省考核領導小組審定;要規(guī)范數據統(tǒng)計要求,對指標數據統(tǒng)計造假、材料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要加強指標運行監(jiān)測和強化懲戒約束力度,確保考核目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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